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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处理11项税事提示

2018-08-15 11:44     来源:中国会计网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方便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个性化操作,帮助纳税人掌握理解政策,提高纳税人准确申报的能力,防控申报差错风险,提升汇算清缴申报质量。笔者现将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处理的相关税事提示如下。

提示一:递延纳税,十种特殊收入可将应纳税款推迟缴纳

递延纳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的规定可将应纳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递延纳税虽不能减少应纳税额,但纳税期的推迟可以使纳税人无偿使用这笔款项而不需支付利息。也是纳税人纳税责任的递延,其实质是延期申报纳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十种特殊情形的收入行为,税收政策也另行规定允许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一是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二是债务重组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在5年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向100%直接控股非居民企业投资,转让收益可在10年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四是集团内部四种情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待遇;五是财政性资金五年后转为应税收入的,应计入第六年应税收入总额;六是煤矿开采期间获得的补偿款,在10年内计入应纳税所得;七是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八是政策性搬迁所得,在搬迁完成年度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九是上海自贸区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十是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视情应在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提示二:免税收入,四种情形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对于免税收入,可能形成永久性差异(国债利息收入),也可能是暂时性差异(投资收益),企业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提示三:不征税收入,三种情形的收入不列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为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包括:(一)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二)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三)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五项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四)取得的证券投资基金收入,三种情形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五)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六)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要注意的是,凡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四:减计收入,特定应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入收入总额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只要符合条件,经过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可以自行减计收入。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纳税人享受此类优惠,需要注意的是:(1)原材料应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2)产品应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3)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提示五:分期预缴,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在预缴方式上,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预缴所得税的基数为“实际利润额”,而此前的预缴基数为“利润总额”。“实际利润额”为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即按新规定,允许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但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而且允许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提示六:预提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按10%实行源泉扣缴

预提所得税,是指源泉扣缴的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有关文件和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均应就其收入全额征收百分之十的预提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按所得类型,依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七:汇总纳税,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提示八:亏损弥补,十六种情形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亏损是指经营亏损,具体是指除政策性原因之外,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的收入不足以抵偿其成本、费用支出的差额。税法规定,企业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亏损弥补是企业所得税的一项优惠政策,而纳税人利用不当的亏损弥补方式是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的表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十六种种情形不得用于弥补税前亏损。一是超过五年的亏损余额不再允许弥补,二是减免税收入不得用于弥补应税亏损,三是应税所得不得弥补减免所得项目亏损,四是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五是核定征收亏损不得弥补,六是被投资企业亏损不能在投资方扣除,七是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弥补所属年度,八是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九是合并分立前的亏损不得结转弥补九是国债利息和免税投资收益,不得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十是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不允许在投资方扣除,十一是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十二是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一般性重组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十三是被吸收企业与存续企业的所得,不能互相弥补亏损,十四是企业分立一般性重组亏损,相关企业不得相互结转弥补,十五是资本公积不能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十六是汇总纳税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不得用本企业所得弥补,十七是、资产转让、受让的亏损,转让和受让双方不得相互结转十八是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不得互抵亏损。

提示九:延期申报,法定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经核准可延期

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人基于法定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经核准延期一定时间申报的制度。延期申报的法定原因:是指不可抗力因素,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克服的自然灾害,包括水、火、风灾、地震等;财务处理的特殊原因,即财务处理未结束,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确有特殊困难的;地域性原因造成无法及时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公告延期申报期限。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提示十:更正申报,对已纳税申报内容更正数据错误

更正申报,是指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的为“更正申报”,即在汇算清缴申报最后截止日5月31日前发现已申报数据错误需要更正的申报方式。适用于需要企业所得税年报更正申报的纳税人使用,“更正申报”必须持导出的数据到办税服务厅才能申报。需要将加盖公章的纸质报表和对应的填报保存完毕的电子表单数据,到当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修改)申报。提示要点:一是纳税人信息填错应当更正申报,二是纳税申报有误允许更正申报,三是纳税申报期间出台新税政可以更正申报。《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四类情形,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该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汇算清缴期内,一些纳税人提前申报《纳税申报表》没什么错误,现在新税政发布后,企业可以对照16号公告对已经申报的事项进行更正调整。

提示十一:补充申报,发现以前年度申报有误需更改申报

补充申报,是指申报期后,由于纳税人自查、主管税务机关评估等发现以前年度申报有误而更改申报为“补充申报”,即汇算清缴最后截止日5月31日后发现已申报数据错误需要修改的申报方式。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16年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提示要点:一是纳税人自查发现申报有误必须补充申报,二是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发现申报有误必须补充申报,三是纳税人主动补充申报,补缴税款的不按偷税处理,四是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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