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公司为员工承担个人缴付的社保费 是否可税前扣除

2018-08-14 10:29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其中应由个人缴付的部分也是由公司承担,记在管理费用中。应由个人缴付的部分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承担的按规定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保费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