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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返还

2018-08-10 17:57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司2014年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经全额缴交土地价款和契税,并取得相应完税凭证。2015年,财政拟以扶持奖励资金的方式奖励我司,请问该补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直接冲减土地成本?    答:


    所得税处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贵司取得财政性资金,若符合上述规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按规定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处理,一般应按照《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进行核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事宜请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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