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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管范围如何划分?

2018-08-09 18:1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管范围如何划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条的规定,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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