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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三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应关注哪些事项

2018-07-04 14:02     来源:中国会计网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启用。企业在填写三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关注哪些事项?

  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申报表填报

  一、实行查账征收,本年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简称“A类预缴申报表”)。

  “实际利润额”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一)预缴时当期的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含),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先填报《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15%的积;同时在附表3的第3行“减半征税”栏填写“实际利润额”×10%的积。

  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预缴时当期的累计实际利润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含),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在《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5%的积。

  (三)《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2行以及其他行次合计后的金额,即为按照税收规定在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再填到“A类预缴申报表”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的“本期金额”栏内。

  二、实行查账征收,本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

  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栏次内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栏次内不填金额。

  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本期金额”=第19行×1/1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本期金额”=第19行×1/4。

  (一)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全年可按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预缴。先填报《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内,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5%的积;同时在附表3的第3行“减半征税”栏内填写“A类预缴申报表”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0%的积。

  (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的,全年可按减低税率的优惠政策预缴,在《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金额栏内,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5%的积。

  (三)将《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2行与其他行次合计后的金额,作为按照税收规定在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填报至“A类预缴申报表”第23行“减免所得税额”的“本期金额”栏内。

  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申报表填报

  一、实行核定征收且系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简称“B类预缴申报表”)。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分为两种方式:

  第一种,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第11行“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第9行“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第1行“收入总额”为: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第2行“不征税收入”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3行“免税收入”为: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包括: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持有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本期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符合税收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营利性收入)等。

  第二种,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00%-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第12行“成本费用总额”为: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一)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B类预缴申报表”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为第11行或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15%的积。

  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的,不再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B类预缴申报表”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为第11行或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5%的积。

  二、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每期申报时填报“B类预缴申报表”。

  定额征税的纳税人只需将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在第21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栏次进行填报即可,且年度终了后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减税优惠管理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2015年起调为20万元,且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只要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减低税率优惠即适用20%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还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当年新办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以及汇算清缴时,均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在年度中间,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预缴时填报小型微利企业判定信息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月(季)预缴申报时本栏次为必填项目,均须在该栏次的“是”与“否”选项中进行勾选,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一)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

  1.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预缴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2.本年度新办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3.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选择“否”。

  4.纳税人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按照上年度第四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是”或“否”。

  (二)核定应纳税额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的填“否”,其余填“是”。

  三、年度申报填报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指标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本栏次为必填项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一)“所属行业”:填写“工业”或者“其他”。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除工业以外的行业填写“其他”。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形,通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及其《注释》查找所属的具体行业。

  (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从业人数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计算。

  (三)“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纳税人应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公布并自2013年5月起施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来判断认定本企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特别提示:对于是否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项,核定征税纳税人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与查账征收纳税人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该选项的表述是截然相反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附表《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第107项,对此项指标的表述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那么,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反之则选择“否”。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则是要求对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作出选择。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如果从事的是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选择“否”。

  切勿因惯性思维而不假思索的勾选,造成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和无谓的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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