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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17]16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

2023-10-13 15:53     来源:中国会计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168号  2017-9-1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宁党发〔2016〕21号),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以下简称“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重要意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等依法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指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存续期限,期限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即自动失效的相关制度。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对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和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效率,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统一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拟制公文时,应当首先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认定所拟公文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由制定机关办公厅(室)统一登记。各地区、各部门办公厅(室)要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准确进行登记。

  (二)统一编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序号组成。发文机关代字由本机关代字加“规发”组成,并按年份单独编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分别为“×政规发〔2×××〕××号”“×政办规发〔2×××〕××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为“××规发〔2×××〕××号”。

  (三)统一印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办公厅(室)统一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办公室统一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应当设置“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集中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并实时更新废止、宣布失效等信息。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三、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具体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标注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表述方式一般为“本规定(通知、意见等)自××年××月××日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定机关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印发公布或者修订后印发公布。

  涉及行政机关“三定”方案、废止原有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需要长期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有效期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要求。要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人员力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政府法制办将加大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实施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力度,确保“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按时顺利实施。

  二要细化工作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办公厅(室)、法制机构要加强协同配合,制定方案,明确办公厅(室)与法制机构的职责分工,细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办文流程,做好“三统一”制度的衔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职责,准确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管理。

  三要严格组织实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实施“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实施“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前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字号管理,重新制发时,按照“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定授权组织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参照本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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