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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的通知

2021-09-08 18:16     来源:中国会计网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审核程序 

(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填写《宁夏失业保险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所在企业出具的在职职工证明等。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三、补贴标准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1000元补贴;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1500元补贴;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2000元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资金使用

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如出现收不抵支等问题时,及时向自治区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从全区失业保险基金中统一调剂,确保每个市县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有利于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有利于弘扬工匠精神,推动我区由人力资源结构不合理向结构合理转型,为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提高审核时效。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将受理、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完善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经办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市县,可探索实行技能提升补贴网络在线申请、审核。

(三)强化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制订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廉洁风险。公示补贴发放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县要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灵活多样的宣传申领条件、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等政策内容。通过广泛宣传,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附件:宁夏失业保险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2017年6月19日

 

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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