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2020-10-30 14:09     来源:内蒙古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金融办,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金融办,自治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根据财政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确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的通知》(内财金函〔2020〕726号)要求,在各盟市财政局初审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推荐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统筹考虑资本实力、业务占比、经营规范等指标,结合发展意愿和功能定位。确定了我区第一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聚焦支小支农,提升担保能力

  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守准公共定位,聚焦支小支农主责主业,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逐步降低担保费率,尽快实现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

  二、名单动态管理,有进有出

  各盟市财政局会同当地金融办严格落实名单动态管理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名单(名单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对存在持续偏离支小支农定位、严重损害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信誉等问题的机构,及时退出名单。

  三、支持政策

  对纳入名单内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优先享受各级财政政策及资金支持,优先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对未纳入名单内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不得享受各级财政政策及资金支持,不得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第一批).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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