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市财政:“七个规范”筑牢政府投资项目审价审计廉政防线

2020-01-21 17:28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0年1月21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委托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按照财政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对政府投资项目审价工作的要求,包头市结合实际,在全面梳理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规范包头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价审计相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审价审计工作流程,有效解决审价审计范围不清、中介机构选定及管理要求不明确、项目监管跟踪不到位等问题,全方位全流程提升管理水平。

  一、实行分级管理

  明确“政府性投资”是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依法举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确定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按项目实施主体分为市本级和旗县区两级项目,属于市本级负责的项目由市本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属于旗县区的项目由旗县区负责监督管理。

  二、实行额度划分

  政府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占比在50%以上(含50%)的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委托审价审计;其余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确定委托审价审计,重点体现对重大项目的监管。

  三、规范中介机构选定

  《意见》明确审价审计机构必须是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中标的中介机构。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价审计。加强对中介机构实行合同约定、定期考核、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管理,要求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再行委托,并及时将审价审计结果报送委托方备案,做好审计资料整理归档和长期保存。

  四、突出重点审核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政府性投资项目依法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并按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未进行招投标项目,按上述规定范围实行项目审价审计。变更增加投资额在立项原投资额10%以内的,须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予以确认;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超出立项原投资额10%以上的重大变更事项,先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认后,再按《包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包府发〔2018〕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明确抽查复审要求

  政府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占比超过80%的项目必须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复审。对拒不配合或阻扰审价审计工作的,以及未按《意见》要求自行委托的,根据情况暂停项目资金拨付。对审价审计结论有异议,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要求中介机构及时补正。

  六、严格审价审计时限

  工程竣工结(决)算审价审计工作依据工程规模大小须在30—60个工作日完成,最长不超过90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

  七、明确审价审计费用

  审价审计费用均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付费标准严格按各中标中介机构所报的中标综合优惠率执行。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意见》,包头市财政局又配套制定了中介机构委托管理办法,并下发了《包头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价审计重点审核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别就审价审计过程中涉及到的招投标、合同签订、现场签证、重大设计变更等七个环节对重点审核事项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为实际操作和执行作出具体要求。同时,市财政局通过以会代培、网络学习、公示等多种形式对项目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内设业务科室等开展了深入的培训和专题讲解,确保《意见》和《通知》内容得以全面贯彻,切实保证工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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