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提存是什么?
合同法中的债务人把标的物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
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1、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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