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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8-12-25 10:30     来源:中国会计网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后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纳税人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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