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会计名词正文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8-12-12 10:31     来源:中国会计网     
    纳税人发生资源税应税行为后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现行资源税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对以下情况还做了具体规定:(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为三种情况:①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③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采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