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会计名词 > 正文

井田制

2018-12-06 10:33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中国古代商周时期的田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当时上地为国家公有,周王把土地和农奴分封给诸侯,诸侯再把封区内的土地和农奴分赐给自己的卿大夫,以至于士。男子成年受田,老、死还田,不准买卖。井田的疆理,一般每一方块为100亩(约合今31亩多),作为一个耕作单位,称为一田。纵横相连的9回合为二井,面积约为1平方公里。中间的一田为公田,驱使农奴无偿地助耕,全部收获均缴给统治者;其余8因为私田,分配给一家一户的农奴耕种,收获归农奴所有。关于井田制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意见;(二)村杜的土地制度;(2)保留原始村社的残迹,但居民已成为被奴役压榨的集体奴隶;(3)奴隶社会里上级奴隶主‘赏赐给下级奴隶主的计禄单位和奴隶主权取奴隶劳动的计算单位;(4)领主经济下的封建份地制度;(5)井田制在不同历史阶段反映不同的生产关系。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