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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特产税减免

2018-11-23 10:15     来源:中国会计网     
    指由国务院规定的农业特产税减免是对纳税人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鼓励的照顾。具体内容包括:

    (1)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2)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时起,免税1至3年;

    (3)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缘地区、贫困地区和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4)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或免税。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当地征收机关,征收机关调查核实后,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报上一级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规定合理的减免税,有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促进农业生产的合理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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