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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债能力(insolvency)

2018-08-13 16:38     来源:中国会计网     
    指企业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其负债总额超过其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状态。企业无偿债能力,是否应进入破产程序,视硫产法的规定。我国《破产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本法规定宣告破产”。由此可见,破产的界限是丧失清偿能力,而不是指资金周转不灵而暂时延期支付。有些国家(如美国)规定,破产的界限是资不抵债,即债务公司的负债总额超过其资产公允价值称为破产性无偿债能力(bankruptcy insolvency),而将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称权益性无偿债能力(equity insolvency),即因周转不灵而造成的无偿债能力。发生权益性无偿能力的企业,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而避免破产程序;破产性无偿债能力的企业,通常在破产法庭的监督下进行改组或直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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