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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条款修订]

2023-03-17 14:48     来源:中国会计网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条款修订]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12-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将文件中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函[2017]59号)要求”改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要求”。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函〔2017〕59号)要求,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市国税局负责审批的外贸企业以及安源区国税局负责审批的生产企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内分类管理评定为一、二、三类的出口企业,自愿参与试点的,签署本公告所附承诺书(见附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后,可试点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二、试点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只需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经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申报数据或其他能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接的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申报数据,免予报送纸质资料。现行规定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的申报表、原始凭证等纸质资料,由试点出口企业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试点出口企业应当按照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退税机关进行预申报并按反馈情况进行数据修改后,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暂不纳入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

  三、试点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以其收到的主管退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下一个工作日。

  试点出口企业应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一致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的退(免)税电子数据。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或申报退(免)税电子数据有误的,主管退税机关不予受理该批次退税申请。

  四、试点出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保管纸质资料和备案单证,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主管退税机关发现试点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其试点资格。

  五、主管退税机关税务管理需要提供纸质资料的,试点出口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六、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承诺书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

承 诺 书

  _____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自愿参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现就试点期间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经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申报数据或者其他能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接的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申报数据,保证申报的数据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书面资料一致。

  二、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申报表、原始凭证等纸质资料和备案单证按现行规定顺序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三、积极配合国税机关工作,对国税机关税务管理中需要提供纸质资料或备案单证的,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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