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惠州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3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3号 2025-11-28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废止《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第一条《惠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中第一、二、三、四、五、六、十项的核定征收率及第一条第三款。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2021年第3号公告及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5年11月28日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7月7日惠州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3号公告公布,根据2021年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2021年第3号公告第一次修正,根据2025年1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2025年第3号公告第二次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市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未办理税务登记而临时取得应税收入,同时又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适用新修订的《惠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惠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 行业 | 核定征收率(%) |
| 一、房屋租赁 | |
| 1、住房租赁: | |
| 月收入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 | 0 |
| 月收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 | 0.7 |
| 月收入2000元以上 | 1.2 |
| 2、非住房租赁 | 1.5 |
| 二、转让无形资产 | 2 |
| 三、销售不动产(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除外): | |
| 1、转让二手住宅 | 1 |
| 2、转让二手非住宅 | 1.5 |
上述所称的自然人,是指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房屋租赁和财产转让的个人。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外籍人员申请代开发票的,应严格按照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
二、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原《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惠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