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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2年8月26日专家网上答疑汇总

2022-09-29 14:55     来源:中国会计网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2年8月26日专家网上答疑汇总

  省注协于2022年8月26日组织了第三期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网上答疑活动。本期答疑专家为行业二期高端人才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徐容和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锡分所荆跃飞,答疑主题为科技结题、高企专项审计。以下为整理后的专家答疑汇总,仅供参考,专家答疑不能替代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的规定和要求;亦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

  第一版块 科技结题专项审计

  问题1:科技结题专项审计,是否有整套底稿模板?

  答:科技结题专项审计没有固定的底稿模板,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审计计划、审计程序选择和设计相应的底稿。该部分审计底稿,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和事务所内部复核的要求制定,没有统一的底稿模板。

  可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的通知》https://www.cicpa.org.cn/xxfb/tzgg/202206/t20220629_63563.html

  问题2:科技结题时,购置设备等是以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计算?

  答:对于项目结题,主要是看支出是否合规的实际发生;对购置设备费用,包括其他费用其实也都会有进项税的问题;进项税本质上就是现金流的抵减,如果有留抵还会有退税,所以支出部分并未实质流出,故应该用不含税计算。

  第二版块 高企专项审计

  问题3:委托外部机构发生的设计费,是作为设计费还是作为委外费用?委外是指整个项目的研发都委托给外部,还是其中一部分如设计,都算委外?

  答:对于委托研发费用,是有明确规定的,看是否签订了委托开发合同,是否科技部门登记备案,研发成果是否归属委托方等。而设计费,根据设计服务合同及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两者要求不一样。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规定,委托研发费用必须留存备查资料:

  1.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6.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问题4:认定指引中说: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请教下:这个累计183天是指在整个申报期(3年内)内累计满183天?还是在申报期中的每一个年度内均需满183天?譬如说申报企业成立于2019年9月,那今年申报时是不是因为2019年的研发人员因不满183天,所以2019年研发费结构明细表中就无研发人工?

  答:这个问题在实务中的确是有一定的争议,对于在申报期内新成立的企业来说,如果第一年是下半年成立的,那肯定是不可能当年度达到183天的,所以2019年研发人员都不计入,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企业研发活动是一个持续的行为,高新认定指引也明确研发费用是以3年累计数来计算的,因而可以从3年申报期内来看;当然这个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解释,这仅是个人观点,供参考。

  问题5:项目立项在本单位,项目并没有取得专利或其他技术性成果,但有技术诀窍,其他公司运用这个项目的技术诀窍,本公司收取款项,请问该项目还所属于本公司吗,收取的款项是作为项目补偿收入冲减研发支出,还是作为技术服务收入呢?

  答:项目研发的成果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研发形成的诀窍应归属于非专利技术,利用该诀窍取得其他公司的服务收入,并不会导致该诀窍的所有权丧失,收入也并不是研发过程产生的,而是一个结果,应作为收入而不是冲减研发支出。

  问题6:我们在高企认定审计工作中发现,大多数规模较小的申请企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研发项目,没有专门的经费预算安排,而是基于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项目,在业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归集相关成本费用,人为地随意地将成本费用划分为项目成本和研发费用。我个人认为,该研发费用是项目成本,与具体收入项目相关而非具有一定风险性的研发活动支出。个人估计,目前相当多的中小申报企业都是这种现状,企业并无纯粹的研发支出,基本上都是某特定业务项目实施的成本,并无充分依据人为地分割为成本和研发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合理界定研发费用和项目成本,具体依据?如何识别项目成本和研发费用?

  答:项目成本和研发费用的区分首先要对生产活动和研发活动进行区分,两个活动的目标和开展过程是不一样的,因此,是否有研发活动的内部控制是关键,否则财务核算的研发费是经不起审核的,如果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一定要按照相关要求完善研发相关的证明资料,否则风险较高。

  问题7:一些小企业对于科技项目没有专项核算,其支出分散在研发费用、管理费用、固定资产或营业成本中,相关的内控也不健全。请问这类企业的科技项目能否承接?如果承接,如何应对风险?

  答:在业务承接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申报企业管理层诚信情况、知识产权来源、人员结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主要动机等相关信息。如果注册会计师已获知不能根据需要查阅申报企业的相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申报企业的业务现场和设施等,则应当评估审计程序是否实质受限,通过与申报企业沟通,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应当高度关注审计风险:

  (1)申报企业拥有的技术不在高新领域三级明细目录中;

  (2)通过询问申报企业研发负责人发现近三年研发活动未留下计划、执行和结果的记录;

  (3)通过询问申报企业财务人员发现近两年及近三年税务申报系统中研发费用和高新收入均为0;

  (4)通过询问申报企业财务人员近两年及近三年财务账簿及报表中研发费用均为0;

  (5)通过检查发现申报企业研发人员无研发相关的专业资历,或研发人员平均工资偏离合理水平等;

  (6)通过观察和检查发现申报企业缺乏必要的研发场地及研发设备,净资产及流动资金明显不足等。

  基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中列报的研究开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申报企业是否存在将其他费用列报为研究开发费用的错报风险。关注研发费用发生额与研发项目内容之间的相关性、合理性,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判断申报企业是否将与研发项目、研发工作无关的费用列为研发费用,尤其是在研发费用金额明显偏大,超出研发工作需要的情况下是否存在舞弊风险。

  问题8:母公司申报高新,审计报告是关于合并和母公司的审计报告,申报的时候这样的报告能用吗?

  答:高新申报提供年度审计报告,主要是为了和专项报告、纳税申报表等相关数据进行比较核对,以验证研发和相关收入的合理性;合并审计报告,包括母公司本身的报表和附注的,并有相关研发费用等数据可以核对,应该是可以的,没有规定必须是单体报告。

  问题9:车间辅助人员能不能算作企业科技人员?

  答: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车间辅助人员一般不认定为科技人员。

  问题10:企业的研发人员中有上海、北京的,这两地除了基本公积金,还必须上交补充公积金,这块补充公积金是列其他还是算研发人员薪酬?

  答: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上海、北京等外地人员的支出,首先要确定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费用,如果是工资薪金,且补充公积金是统一规定并缴纳给社保机构的,可以列入。

  问题11:企业买入打印机,安装自己控制系统软件后再卖出,开票还是打印机,备注软件用于退税,计算高品收入是只计算软件收入,还是整机收入?软件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超过50%,就不能确认整机收入吗?

  答:主要产品(服务)的定义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本例中:开票打印机,备注软件退税,应关注该嵌入式软件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是否超过了50%,如果超过了,而打印机本身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领域的产品,可以按照整机收入来确认。

  如果没有超过50%比重,而嵌入式软件退税,也是需要能够分别核算硬件和软件对应的收入的,则单独确认软件收入。

  问题12:不征税收入对应的研发费用高企审核时是否认可?如果认可的话,是否能加计扣除?

  答:不征税收入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是很明确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无论是不是计入了研发费用)不能税前扣除,自然也不能加计扣除。会计处理上,不征税收入是单独核算,研发费用也是单独核算的,并不做抵减;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有关规定执行;构成产品、副产品等有形资产的成本,从研发费用科目中转出,不应理解为冲减会计期间研发费用投入,即不减少高企认定时的研发费用。

  很多单位现在并不做不征税收入,直接计税处理。

  问题13:研发人员均为劳务派遣,这些人员的社保公积金是算在劳务费中还是列入社保公积金?

  答:劳务派遣,请参照税务规定,看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的,按照劳务费列支,如果是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按照工资薪金列支。

  通过劳务公司发放的,企业应列支为劳务费用(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上应该包括工作、社保、管理费等)。

  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问题14:关于收入总额的问题,汇兑收益是按汇兑收益减汇兑损失后的净额,还是就是单位全年汇兑收益;财务费用中的活期存款利息收入要不要计入?

  答: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相关规定确定收入明确是包括“利息收入”的;税法上的收入和所得并不是一个概念,汇兑收益不是减去汇兑损失后的汇兑损益,损益不能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问题15:某企业主要生产非标的包装机械设备,企业研发部门的人员日常大部分工作时间是根据客户订单设计图纸给到生产部门使用,同时会根据企业的规划要求开发新的产品。若某位研发人员每个工作日抽出30%的时间开发新产品,公司财务将该研发人员人工费用的30%计入到研发费用中。在做高企认定的专项审计时,该名研发人员是否符合183天的要求?

  答:专职科技人员超过183天的可以计算,至于30%的比例是如何来的,需要有工时记录等依据进行合理的分配。

  问题16:企业销售费用中有样品,已申报增值税和所得税,这块是否计入总收入中?

  答: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样品属于视同销售收入,也属于营业收入的一部分;故应该计入总收入中。

  问题17:集团企业中的母公司自已生产部分产品销售,部分从下属子公司直接采购后对外销售,但与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部分是由母公司所有(部分知识产权由子公司所有),请问这种情况下母、子公司是否可以均认定为高新产品收入呢?也就是说母公司直接采购的但拥有部分知识产权的产品收入能否认定为自有高新产品收入?如果不可以,应该作为哪一方的高品收入呢?另外一种产品的核心知识产权是否可以分割为配方和生产工艺方面?

  答:能否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根据工作指南的定义来判断:

  (一)“主要产品(服务)”指的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的主要部分,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属于申报企业。

  (三)近一年申报企业主要产品(服务)收入总额,占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额比例应超过50%。

  否则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核心知识产权是否分割为配方和生产工艺,个人认为是可以的;研发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几个方面。

  问题18:高企工作指引中规定,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是指不得超过某企业全年研发费用总额的20%?还是指企业单个研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支出,不得超过该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的2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文件(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中规定的计算方法已经由此前的按每一项目分别计算限额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研发费用的总额统一计算限额是专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答:上述问题在《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3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中有类似的解释:根据《工作指引》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因此,企业单个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支出,不得超过该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的20%。

  28号公告,统一计算其他费用的限额应适用于加计扣除;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比例是10%;该计算不适用高新认定审计的20%;实务中不要混同。

  问题19:母公司负责研发,然后由公司进行生产并销售给母公司,再由母公司对外销售,请问母、子公司是否均可以确认为高品收入?

  答:不可以。子公司负责生产,但并不拥有该产品的核心知识产权;认定高新收入的一个条件,就需要看是否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可参考问题15的规定。

  问题20: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交易性金融产品期末要作公允性损益调整,总收入是不是按实收收到的投资收益计算,这块公允性损益调整剔除?

  答:公允性价值的调整并不是税务上实际取得的收入,在会计利润调整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是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处理的,故不应计入总收入。

  问题21:企业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方面,对于日常原材料废料收入,这部分的废料如何进行管理和核算?

  答:废料的类别品种很多,如何管理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企业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处理;会计核算方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副产品进行会计处理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有关规定执行;构成产品、副产品等有形资产的成本,从研发费用科目中转出,不应理解为冲减会计期间研发费用投入,即不减少高企认定时的研发费用。

  根据《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四)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所以日常需要对研发废料进行出入库管理,建议设立辅助台账,相关单据完整保存。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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