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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强化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的十条措施

2020-09-17 16:15     来源:中国会计网     

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强化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的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国法院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推进会精神及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市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力度,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近日,市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的十条措施》。

  一、切实保护好各类市场主体。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保障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主体的诉讼权利和实体利益,推动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使一切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力量源泉充分涌流。保障好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使企业成为创新要素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的生力军。妥善审理公司纠纷案件,重点开展对出资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等类型案件裁判规则的专题研究,引导公司规范治理结构,有效避免和破解僵局,增强创新创业活力。加强对股份制改革中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妥善处理涉及改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案件。关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各类企业的司法需求,扎实开展以案释法、送法进企业、邀请企业家座谈和旁听庭审等活动,加大普法力度,帮助企业提升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千方百计把企业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

  二、严厉打击侵害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犯罪行为。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严惩各领域侵害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打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骗取、挪用公司资产的行为,保护企业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法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串通投标、内幕交易等行为,规范资金、票据、股票市场的交易与流转。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等涉网、涉众型犯罪,净化市场投融资环境,优化企业发展外部环境。依法严惩在招投标、民间借贷、企业改制等领域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黑恶势力,以及敲诈勒索企业财物、以软暴力介入企业纠纷、强迫交易等恶势力犯罪集团,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等措施“打财断血”,同时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坚决打击索要或收受企业家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慎用刑事手段规制企业经营活动。恪守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的刑事司法理念。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对通过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可以解决的企业经济纠纷,不适用刑事法律手段。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罪标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对主观目的基于创新创业、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违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强化对刑事强制措施必要性的审查,慎用强制措施,避免企业失治失控。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切实做到支持创业者、保护创新者、宽容失误者、惩治犯罪者,积极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四、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切实树立善意文明理念,进一步明确依法审慎导向,积极回应、妥善处理企业关注的财产保全问题。注重对申请人诉讼主张的合理预判,做好超标的保全、恶意保全的甄别和防范,依法审慎作出保全裁定。尽量避免冻结被保全人基本账户、纳税及招投标等专用账户;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尽量采取“活封”的形式,将财产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认真审查被保全人的保全异议申请和变更保全措施申请,异议申请和换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确有必要的,及时作出解封、换封裁决。

  五、实施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加大源头治理,加重侵权商品制造者等侵权源头的法律责任。加大重点领域治理,加强对新型电子信息、绿色智能汽车、高端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等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保护力度,推动以科技创新催生新发展动能。着力保障南京“四新”重点项目和“4+4+1”主导产业发展,推动形成有利于新技术快速大规模应用和迭代升级的独特优势,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产业链水平,维护产业链安全。对情节严重的故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侵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应有代价。与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共同探索案件调解前置程序改革试点,加快形成以司法保护为主导的多元化、全方位、立体化保护机制,进一步巩固南京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地”和争端解决“优选地”的地位。

  六、强化民商事司法保护。贯彻实施民法典,注重审查各类商事交易的背景和过程,准确把握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适用标准,合理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调解组织合作,协力打造务实高效的银行、证券、期货等金融纠纷非诉解决机制。认真落实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大幅度压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禁止高利放贷,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推动企业融资成本明显下降。充分释放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效能,进一步提升审判效率、优化程序质量、改善司法体验,力求“一槌定音”化解纠纷,让企业家把更多精力放在生产经营上,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形成“双循环”新格局。

  七、发挥破产救治和退出功能。坚持“当救则救,当清则清”的原则,精准识别,分类施策,确保市场主体有效救治和有序退出。积极引导有价值危困企业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实现资源重新配置、企业再生。深化运用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加快“僵尸企业”出清速度,促进资源和产业优化组合。充分发挥破产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加大与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推动相关规定落到实处,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效果,确保破产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八、及时兑现企业胜诉权益。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快形成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推出有力举措,引导和保障律师深度参与执行。推动构建部门协作执行联动平台,拓展网络查控财产范围,建立线上查人找物和车辆行动轨迹协作机制。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配套措施,加大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力度。规范执行强制措施,妥善处理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的关系,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执行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推动执行指挥中心“854模式”迭代升级,有效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功能,以更高效率、更低成本兑现企业胜诉权益。

  九、全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主动适应国家机构改革新变化,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助推“放管服”改革。延伸司法职能,通过裁判引导和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贯彻落实,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先发优势,有效发挥中央依法治国办“第一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的标杆引领、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南京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档升级,努力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成推动南京法治政府建设的“金字招牌”。

  十、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依法审查、审理各类再审案件。建立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推进关口前移,使冤错案件发现更早、纠正更快。积极参与“南京市保护民营企业权益联系协调机制”建设,加强与市委政法委和市工商联沟通,尽早建立专项协作机制,开辟为民营企业提供司法服务和权利救济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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