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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3月1日起启动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2022-02-10 17:08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3月1日起启动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9日)发布公告,从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符合相关规定的居民个人需要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

根据公告, 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哪些情形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那么,具体什么情形下纳税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呢?

根据公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国家税务总局: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并补缴税款将加收滞纳金

据介绍,2021年度汇算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之后的第三次,从前两次的办理情况看,绝大多数纳税人能够依法如实办理,有相当数量的纳税人通过办理年度汇算申请退税享受了个税改革红利,也有很多纳税人补充了税务部门未掌握的收入,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缴税。同时,税务部门也发现有少量纳税人,经过税务机关多次提示提醒后仍然没有如实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对于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如在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并补缴税款,税务部门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对于涉税金额较大的,税务部门将进行提示提醒,对提醒后未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进行督促整改,对仍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进行约谈警示,约谈警示后仍不配合整改的依法立案稽查,对立案案件选择部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进行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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