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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 修订说明

2021-12-10 16:11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 修订说明

 

一、关于总体思路

(一)贯彻落实中央新精神。

在今年9月召开的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党管人才,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为加强行业人才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办发30号文)指出要“加强注册会计师专业培训教育”、“持续保持和强化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操守,提升审计质量”,对加强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办发30号文有关规定,要求中注协切实抓好行业人才继续教育工作,不断完善行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为行业人才建设提供可靠的政策保障。

(二)总结提炼国内新实践。

现行《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分别于2007年1月和2010年11月施行,对规范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会员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多年探索实践形成的中注协牵头抓总、地方注协细化落实、事务所组织推动和三所国家会计学院配合实施的行业继续教育工作体系、面授和网络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形式等好经验、好做法,以及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体制机制、适应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变化对现行继续教育制度提出的新问题、新挑战,需要总结提炼形成制度。

(三)学习借鉴国际新变化。

2019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发布了新修订的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1—8号,其中对职业会计师参与继续教育的形式进行了调整,对投入法(面授培训)和产出法(与执业相关的专业活动)认可的其他形式作了进一步明确,这些国际教育准则最新变化,为完善我国行业继续教育制度提供了借鉴,需要在修订制度时加以考虑,以推动我国行业继续教育制度持续国际趋同。

二、关于修订过程

修订过程中,中注协始终坚持科学民主决策、突出行业特色、服务行业发展的原则,严格遵循既定工作程序,努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可行性、有效性。修订工作共经历了五个阶段:

(一)初步征询意见阶段。2021年2月,向地方注协和事务所发放调查问卷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征询修订意见,电话征询部分行业高端人才意见。3月,向会员人数较多的北京、上海、江苏、山西、深圳、安徽、湖北等地方注协征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修订意见。反馈意见一致认为,存在修订制度的现实需求和必要性。

(二)研究修订阶段。3—4月,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参考新修订的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借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律师、评估师、医师、税务师等行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研究形成修订稿。

(三)定向征求意见阶段。5月26日,召开中注协教委会和行业高端人才代表座谈会。6—7月,再次征求地方注协和事务所意见。7月10日,组织召开北京地区非执业会员代表座谈会。7月19—23日,向财政部相关司局和协会内部征求意见。综合以上意见建议,修改完善修订稿。

(四)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经中注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8月26日印发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研究,充分采纳相关意见再次完善修订稿,形成修订审议稿。

(五)提请理事会审议。11月8—12日,修订审议稿经中注协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送审稿。

三、关于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从反馈意见整体情况看,部会计司、中注协各部室、地方注协以及大部分事务所对制度的修订情况给予充分肯定,认为本次修订注重将国际教育准则的最新成果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工作实践相结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于加强和改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两项制度收到反馈的各类意见共99条,扣除重复意见后77条,完全采纳38条,部分采纳13条,未采纳26条。关于未采纳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16条合并为四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10条合并为三类,均已通过电话、现场座谈等形式对反馈意见相关方进行了说明。未采纳意见情况如下:

(一)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一是关于职业道德培训学时。普华认为,应加大专业知识培训比例并相应将职业道德学时降低至2个学时;行业高端人才信息化一期班认为应将职业道德培训学时提升至16个学时。经研究认为,职业道德学时过低,不符合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与态度)的要求,而学时过高与职业道德占总学时10%左右的国际惯例不符。

二是关于面授培训和网络培训学时。辽宁省和海南省注协认为,应当取消对面授培训最低学时的限制,普遍开展网络培训。经研究认为,由于目前网络培训技术的局限性,若完全采用网络培训,不符合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对高端面授培训的实际需求,也难以保证培训实施效果。

三是关于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审核与条件认定。上海市注协认为,应将事务所分所内部培训资格由所在地注协“审核”调整为“报备”;福建省注协、行业高端人才管理一期班和信息化一期班认为,对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要求可适当降低至40人(或30人)。经研究认为,“地方注协审核”是检验具有内部培训资格事务所培训质量的必要手段,“50名注册会计师”是对具有内部培训资格事务所规模的要求,只有达到一定规模的事务所,才有开展内部培训的条件和能力,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不宜降低相关要求和标准。

四是关于其他未采纳意见。贵州省注协、行业高端人才信息化一期班、苏亚金诚事务所、内蒙古旭天事务所等对制度规范对象、产出法形式个别工作认定、继续教育考核形式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经研究认为,与行业继续教育工作实际不符、不具有普遍性,未予采纳。

(二)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

一是关于非执业会员通过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开展继续教育。河南省注协认为,对于认可的参与行业专业工作的继续教育形式应明确具体工作内容;上海市注协认为,对于认可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继续教育形式应明确具体资格类型。经研究认为,非执业会员所从事的工作行业较为多样化,制度中无法穷尽各种工作或资格类型,规定过细容易造成疏漏。

二是关于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山西省和黑龙江省注协认为,由于非执业会员处在不同的工作岗位,没有较多的时间系统学习,应将每年接受继续教育要求减到24个学时。经研究认为,不应将继续教育40个学时要求减至24个学时,一方面,修订后增加并细化产出法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为非执业会员完成继续教育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考虑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为90个学时,修订后的制度关于“非执业会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的要求已明显少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要求,不宜继续降低对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三是关于其他未采纳意见。湖北省注协、深圳市注协、上海市注协、山西省注协等对文字表述方面提出意见建议6条。经研究认为,文字表述与制度整体行文不一致,未予采纳。

四、关于框架结构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新修订的制度共五章二十六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第三章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第四章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与考核,第五章附则。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增加了职业道德培训学时。修订前,制度规定职业道德学时每两年不少于4个学时。修订后,每年不得少于4个学时。主要考虑是,强化职业道德与专业胜任能力并重的理念,以提升注册会计师职业修养和执业质量。

二是明确了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修订前,制度中缺乏继续教育管理职责相关内容。修订后,明确了中注协、地方注协、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中的职责分工。主要考虑是,使构建层次清晰、权责明确、运转有序的继续教育体系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完善了继续教育考核周期与网络培训学时要求。修订前,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并须完成80个学时,网络培训不得超过32个学时,占总学时40%。修订后,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并须完成40个学时,网络培训可以达到24个学时,占总学时60%。主要考虑是,一方面,继续教育考核周期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周期保持一致,为注册会计师和地方注协在注册和继续教育管理中提供便利;另一方面,提高网络培训学时比重,符合适应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发展的需要。

四是丰富了继续教育的形式。修订前,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有组织的形式和其他形式。修订后,明确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主要考虑是,一方面,借鉴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将继续教育形式划分为投入法和产出法更加准确规范;另一方面增加了产出法认可的形式和学时,有利于激励注册会计师更多地参与行业专业工作,发挥专业作用。

(二)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

新修订的制度共五章十九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第三章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第四章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第五章附则。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调整了继续教育考核周期和学时要求。修订前,年度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40个学时,超出规定的投入法继续教育学时递延记入下一年度。修订后,取消递延规定,明确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并须完成40个学时。主要考虑是,与非执业会员年度检查的周期保持一致,便于地方注协对非执业会员服务和管理。

二是丰富了继续教育的形式。修订前,对投入法和产出法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描述模糊,存在交叉。修订后,明确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主要考虑是,明确继续教育形式、学时标准和学时确认要求,便于非执业会员和地方注协合理安排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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