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会计信息 > 税务资讯 > 正文

私募税收争议追踪:机构最忧追溯补缴

2018-09-06 16:11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谷枫
  “这一周都在研究与这次私募基金税收争议相关的文件还有资料,希望自己和几个合伙人都能理解得再清楚一点。”北京地区一家小型股权私募投资机构合伙人王珂(化名)告诉记者。
 
  截至9月5日记者发稿前,距离8月30日私募基金行业陷入税收争议风波已经过去了将近一周的时间,在这一周的时间里私募行业圈子里的很多人经历了震惊、茫然以及逐渐厘清政策后冷静这样一个过程。
 
  根据记者走访调查,对于此次私募基金面临的税收问题,多数私募圈子的人士认为35%的税率或已经成为既定事实,但最为困扰行业人士同时也引发了强烈反弹情绪的则是有关税务机关是否会追溯以往要求补税的担忧。
 
  溯源税收争议
 
  “其实合伙型基金所得税税率争议,大大小小持续了十几年的时间,但这一次税总来势汹汹,源自网络上一篇来自税总稽查局的不予公开文件被公开传阅,税务总局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159号文被再次推上风口浪尖。”紫荆资本法务总监汪澍讲道。
 
  有关私募基金,尤其是此次处在事件中心的有限合伙形式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早已经明确。
 
  最早在1997年中国就颁布了《合伙企业法》,随后2006年《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有限合伙企业这一新兴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确立了法律地位。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下称“159号文”)正式明确了合伙形式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即:
 
  合伙企业的全部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自然人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作为补充,在2001年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函[2001]84号,允许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穿透处理)。
 
  也就是说,结合上述文件来看,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仅可对利息、股息、红利适用20%税率,其他所得均适用5%-35%税率。
 
  事实上,此次国税总局重新解释口径也并没有超出上述政策范围,仅仅是重新强调而非新设征税科目。
 
  产生争议的核心在于地方和中央在执行征收过程中出现了差异,地方特色在这一阶段占据了主导。
 
  汪澍便分析道,2008年后各地为了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等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推动金融创新,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支持性政策,为合伙制股权基金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提供了地方层面的个人所得税“宽松处理”,这也助力各地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高速发展。
 
  新老划断还是追缴?
 
  “最开始市场有传言说地方以前的优惠全部取消,未来一律将按照此前的规定执行我们还只是当作是流言,但当税务总局政策解读会重新明确征收口径后我们才意识到这个事情的严重性。”上海地区一家小型有限合伙私募的合伙人魏凤君告诉记者。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了解,2018年初一些地方就已经开始纠偏了。
 
  “深圳,武汉等几个地方年初的时候开始就已经按照35%开始计算了,不同地方有差异,这是很正常的情况,因此这几个地方纠偏并没有让行业整体共同意识到这个事情已经开始了。”王珂告诉记者。
 
  另有一位私募行业老兵对记者讲道:“我们注意到的时间比较早,今年年初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已经停止执行上述地方层面的个人所得税‘宽松处理’,并悄然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将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统一调整为5%-35%累进税率。”
 
  8月30日随着税务总局口径明确结合舆论发酵,目前私募行业对于35%的税率已经无人不知。
 
  根据前述记者了解情况,多数人在第一时间了解政策设定,因此在恐慌之后很多行业人士已经接受了35%的税率。
 
  “虽然35%我们并不认可,但从政策出台的时间点和执行情况来说,纠偏征收税率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可以从政策设置瑕疵上辩驳的可能性。”王珂讲道。
 
  但所有人在谈及此次税收争议之时,对一件事却耿耿于怀,这便是担心税务机关会追溯以往要求补缴此前为按规定缴纳的部分。
 
  “我们算了一下要补缴的金额,就目前公司运营的情况来看,会对公司的运营造成很大的影响。另外,多年未缴纳的金额要求一次性或者分几次拿出公司也没有这样的能力。”王珂表示。
 
  另有一位上海地区的私募基金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私募行业无论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都处在历史上比较难的时候,如果还要补缴此前税款的话,对行业会有不小的影响,这个行业的活力将进一步枯竭。”
 
  不过也有行业人士告诉记者,此前已经担心未来或出现这种情况,尤其是在国务院2015年前后大力清理税收优惠之后,因此公司在后续设计产品的时候,大部分都会采用双层结构把投资者放在契约型产品中从而避税。
 
  总体来看,在记者调查走访的过程中,大部分行业人士已经接受了35%税率这一既定事实,但仍希望在协会甚至证监会能够在税款追溯、差异化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做出争取。
 
  进一步博弈
 
  就在此次税收争议出现后,基金业协会也表态称将代表机构和税务总局沟通,但就记者了解的情况来看,税率松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在后续税收改革上,行业认为仍有诸多可以完善之处。
 
  “06年《合伙企业法》修订后,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责任、企业管理、报酬方式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别,因而一直以来私募行业都希望获得不同的税收处理。”王珂指出。
 
  而一位普华永道的法律研究人士也提出可以从行业特征、税收中性的角度来看有限合伙私募的税收问题。
 
  该人士表示:“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主要从事长期股权投资,而非经营性活动,因而取得的收入是资本性回报。同时,有限合伙人(自然人)从法律上和实务上均不参与基金的运作和投资决策,是被动的投资者,取得消极性收入。相较之下,如果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直接投资于企业股权,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适用20%税率。因而,如果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能够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行业特征、税收中性的角度来看可能更为公平合理。”
 
  除了博弈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征收完善空间外,记者了解到监管层已经开始推行差异化的税收政策,如今年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便将70%投资额税前抵扣的创投税收优惠政策扩大至全国,对于支持创业投资具有非常强效的作用。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 www.canet.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