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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发布

2018-08-17 16:28     来源:中国会计网     
  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称,《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为了确保新制度在中小学校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制定了《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并请遵照执行。
 
  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中小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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