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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2018-08-17 08:51     来源:中国会计网     
  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称,《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高等学校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高等学校执行&lt;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gt;的补充规定》和《关于高等学校执行&lt;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gt;的衔接规定》,并印发。
 
  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原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高等学校,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高等学校执行新制度及《关于高等学校执行&lt;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gt;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发布通知。
 
  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相关法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1.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docx
 
  2.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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