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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注协提示会计所从事司法鉴定风险

2018-05-04 10:29     来源: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作者: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11月22日,司法部印发了《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管理范围为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准入登记。”也就是说,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其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简称为“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准入。“四大类”外,主要指工程造价、司法会计、资产评估、建筑工程质量等,不予准入登记。
 
  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鉴定业务,直接涉及经济纠纷和诉讼,其“服务专业、专业服务”要求更高,存在相当高的风险。从行政审批转为市场准入后,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特别提示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注以下事项:
 
  一、充分考虑专业胜任能力,谨慎承接。司法鉴定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必备的会计、审计专业技能外,还要精通司法诉讼中涉及的鉴证事项规范和操作的特征;熟悉司法诉讼相关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深入研究业务特性,严控风险。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4年)》(会协〔2014〕28号),司法鉴定业务属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深入研究司法鉴定业务特性,严格把握注册会计师鉴证报告和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区别,规范报告格式,审慎发表鉴证意见,切实防控风险。
 
  三、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坚守底线。司法鉴定业务不同于一般审计业务,有其特有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时,要始终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充分利用法律专家工作,加强鉴定业务全过程控制特别是重点关键环节控制,有效防范和降低司法鉴定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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