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会计信息 > 会计资讯 > 正文

两部委决定停征、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8-04-18 18:39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决定现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附: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公安部、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三、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四、上述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4月12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 www.canet.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