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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要求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

2018-04-02 17:41     来源:中国会计网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自实行以来,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在切实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有效就业方面发挥了良好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聚焦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讲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通知明确,扩大贷款对象范围。除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将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降低贷款申请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落实地方自主管理权限。符合中央规定标准的贷款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共担,中央财政负担部分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年度预算规模内核定。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执行西部地区分担比例。除贫困地区外的其他地区,对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各地应把握节奏,分清轻重缓急,财政贴息资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超出中央规定的贷款贴息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地方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加强基础管理。各地应优化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加强信息数据收集和统计工作,掌握贷款发放和财政贴息资金使用动态,防止重复申报、不当使用,防范道德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及时将创业担保贷款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财政部将与人民银行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析和后评估等工作,推动提升政策精准度,优化政策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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