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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2017-12-14 10:32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作规程》指出,为了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税总发〔2017〕11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工作规程》明确,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将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连同答辩状、证据清单、法律依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诉讼材料一并递交人民法院。
 
  税务机关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期举证的,以及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应当分别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或者补充证据的书面申请。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法庭询问,以答辩状的内容为基础进行陈述。在举证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出示证据材料,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和证明目的。
 
  《工作规程》要求,税务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原告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工作规程》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工作规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制发的《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国税发〔1995〕9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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