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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修正案草案拟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2017-10-31 20:09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朱宁宁
  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上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根据修正案草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拟取消,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等11项行政审批也将取消。
 
  考虑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规范和标准、随机抽查和日常巡查、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和信用管理系统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修正案草案取消了11项行政审批。
 
  这11项行政审批具体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设定的地方实施的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设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审批,文物商店销售文物的售前审批;海关法第三十三条设定的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转内销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二条设定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设定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公路法第六十一条设定的国道收费权转让审批和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转让审批;港口法第十七条设定的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设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设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虑到目前涉及会计职业能力评价的考试较多,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其他会计类考试证明职业能力,还可以通过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学历教育等方式来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据此,修正案草案对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作了修改,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同时,修正案草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一并作了修改。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为使市场主体更便利、更快捷地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有必要将该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原前置审批部门可以通过创新监管方式来提高水平,加强市场监管。据此,草案对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办理工商登记不再需要前置审批。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草案将该条规定的文物保护措施审批由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改为并联审批。修改后,对于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文物保护措施审批不再作为建设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只需在项目开工前完成,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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