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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地税发[2001]182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022-08-11 15:46     来源:中国会计网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1]182号            2001-07-03

各分局,市局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2001〕96号)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一定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认真清理本辖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工资单位的户数及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并对代扣代缴义务人严格按武地税发〔2001〕39号文管理,加强经常性地政策宣传,辅导其正确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保证代扣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由省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发放工资的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另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应将个人的这部分与财政部门已发放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已扣缴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由市、区财政局集中统一发放工资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仍维持原办法不变,由扣缴义务人将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和本单位另行发放的奖金、补贴等合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政局在支付工资时不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由区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发放工资的区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个人所得税是否由财政部门集中代扣代缴,由各分局自行确定。

  附件: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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