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湖北会计 > 湖北财税法规 > 正文

湖北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关于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报&年报问题解答

2020-04-20 17:55     来源:中国会计网     

湖北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关于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报&年报问题解答

  一、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进行2020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该选用哪一版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以下称16号公告)规定,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进行2020年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版申报表),不再使用2015年30号公告发布的相应申报表(以下简称2015版申报表)。

  二、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应该选用哪一版申报表?

  答:根据16号公告规定,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形使用报表,其中:

  1、非居民企业选择汇总纳税的,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

  2、未选择汇总纳税方式的,仍然使用2015版申报表。

  需要注意的是,季度预缴申报需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使用同一版本的申报表,如果季度预缴申报时使用的是2015版申报表,则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不可使用2019版申报表。

  三、与2015版申报表相比,16号公告发布的2019版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答:2019版申报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重新设计申报表:2015版根据征管方式的不同填写不同的申报表,据实申报企业填报一类申报表,核定征收企业和不构成常设机构/国际运输免税情形填报另一类申报表;2019版申报表不再区别填表主体的不同,而是区分预缴和汇算两种形式:季度预缴填写预缴申报表,汇算清缴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

  (2)优化报表内容与结构:增加非居民企业信息相关栏次,调整部分填列内容,减少财务报表中已有信息的填报,将税收优惠项目合并至主表,删除部分与主表内容、财务报表内容重复的附表。

  增加《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和《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两张附表。

  (3)调整汇总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以下称12号公告)有关规定,调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增加《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

  四、非居民企业选择汇总纳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应在汇总纳税的年度中持续具备1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三个条件:

  (1)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已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2)主要机构、场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并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不得采用核定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能够按照12号公告规定准确计算本机构、场所的税款分摊额,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在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报送什么资料?

  答: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信息资料:

  (1)主要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2)全部被汇总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3)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已按上述规定报送的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发生变更后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

  六、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在办理季度预缴申报时应报送什么资料?

  答:在办理季度预缴申报时,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2019版申报表中的预缴申报表;

  (2)季度财务报表(限于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七、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报送什么资料?

  答: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2019年版申报表中的年度纳税申报表;

  (2)年度财务报表。

  八、《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还要报送吗?

  答:12号公告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第三条第六项中关于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或送交《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的相关规定,汇总纳税相关信息由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沟通和协调管理。

  九、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必须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主要机构、场所应比照居民企业总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为50%。被汇总的机构、场所与主要机构、场所中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三项因素在其余的50%中计算就地分摊税额。

  如果被汇总的机构、场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不从纳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机构、场所之外取得营业收入,仅具有内部辅助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可以纳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但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主管税务机关对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同一税务处理事项作出不一致的处理决定时怎么办?

  答:根据12号公告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对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同一税务处理事项作出不一致的处理决定。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就有关处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报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