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克时艰 战胜疫情致纳税人的一封信——2019年度黑龙江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温馨提示

2020-02-29 15:21     来源:中国会计网     

共克时艰 战胜疫情致纳税人的一封信——2019年度黑龙江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及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要求,在确保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为帮助广大纳税人顺利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汇算清缴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我省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2019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期限

  纳税人应在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年度中间停止经营活动的,在停止经营活动后60日内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并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报送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

  纳税人可以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网站,在主页面直接点击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安装申报。

  也可以直接登录网站进行下载安装:https://www.hljetax.gov.cn/

  (二)办税服务厅直接申报

  可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直接申报。

  四、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及表单填报事项要点

  (一)申报资料及表单填报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填报情况,选择封面和已填报的报表打印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应在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填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

  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发生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

  4.总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表时,还应报送其所属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5.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优惠事项申报

  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不需要备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通过填写申报表相关栏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三)资产损失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对于企业当年发生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四)更正申报

  在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发现申报错误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税的不加收滞纳金;5月31日以后发现错误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自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我省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均可通过电子税局更正201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五、汇算清缴结清税款阶段

  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20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跨省总机构按照本年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本年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额,一律结清应缴应退税款。跨省二级分支机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按照其总机构填报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以及本年应分配所得税额、本年已就地预缴所得税额计算该分支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一律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其他事项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议纳税人尽最大可能适用“非接触式”途径办税和获得有关汇算清缴相关信息及帮助。纳税人可通过黑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及时获取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信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的问题可拨打全国统一热线12366,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及时解答您的咨询。

  以上未尽事宜,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顺利进行。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务部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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