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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人社发[2022]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2022-06-16 22:21     来源:中国会计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22〕29号       2022-06-11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为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部署,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现就我区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

  (一)缓缴范围。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以下简称“5个特困行业”)继续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

  2.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到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困难行业(行业名单见附件1)。

  (二)缓缴期限。

  1.5个特困行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调整为2022年4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0号)执行。

  2.缓缴扩围的17个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6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在此期间,参保单位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补缴费款。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费款。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

  (一)缓缴范围。

  全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期限。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6月至12月。在此期间,参保单位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补缴费款。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费款。

  三、规范缓缴实施办法

  (一)规范企业适用条件。

  5个特困行业企业缓缴适用条件不变。

  17个困难行业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符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等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1.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含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县(市、区);出现疫情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管控区域或发布“停工停产”、“足不出户”等政策的县(市、区);8个边境县(市、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企业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1)申请缓缴月之前1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2)申请缓缴月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3)2022年1月至申请缓缴上月累计亏损。亏损按照企业财务报表确认。

  17个困难行业企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需符合条件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需同时符合条件1、2。中小微企业划型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审批权限。

  5个特困行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审批流程不变。

  17个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审核企业是否适用17个困难行业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自治区本级和各地要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按月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税务局。

  四、简化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报流程

  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对于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符合缓缴条件的书面承诺,并留存相关财务报表备查。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因参保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的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其他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0号)执行。

  六、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一)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

  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稳岗返还实施条件、期限等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5号)一致。各市要全面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

  (二)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

  1.补助对象。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市的所有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5个特困行业所有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僵尸企业不在补助对象之列。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2.补助标准。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参保单位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所需资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核算。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一参保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3.补助方式。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应采取“免申即享”新模式发放补助,补助对象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按参保单位受疫情影响当月的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计发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5个特困行业补助对象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名单,或企业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主管部门协助审核认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参保单位6月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计发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补助发放至参保单位的对公账户,无需参保单位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无对公账户的,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采集参保单位信息,提供至同级税务部门,同级税务部门根据提供的名单提取参保单位最近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方协议账户信息,反馈至同级社保经办机构。

  4.执行期限。上述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1.补助对象。对招用毕业年度(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2.补助标准。按15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核算。

  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即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下同)政策不能重复享受。毕业生的身份企业只能用一次,本年度以此身份享受了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其他企业不能重复使用。

  3.补助方式。招用毕业生的企业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材料包括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及花名册,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可采取“企业申请+承诺制+事后核查”或“通过新参保人员信息和教育部门2022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比对”等方式审核毕业生身份;运用“数智人社”系统比对毕业生是否享受过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以及一次性扩岗补助,并审核企业是否为招用的毕业生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应在当地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助的企业名称、具体补助人数、金额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从受理到完成审核一般不超过1个月。

  补助发放至企业的对公账户。无对公账户的,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采集参保单位信息,提供至同级税务部门,同级税务部门根据提供的名单提取参保单位最近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方协议账户信息,反馈至同级社保经办机构。

  4.执行期限。上述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规范实施程序,健全审核机制,切实防范风险。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监测,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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