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广西会计 > 广西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适用税率的温馨提示

2021-12-31 14:27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适用税率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规定:

  “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四条规定:

  “ 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根据以上规定,我市各城区(除柳江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纳税人自2021年9月1日起适用7%的税率。此外,由于柳江“撤县设区”五年过渡期将于2021年12月31日结束,柳江区城建税纳税人自2022年1月1日起适用7%的税率。

  为进一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施行,更好地服务广大纳税人,我局将对上述纳税人的城建税税率进行调整。调整期间如需对纳税人往期申报进行修改的,请纳税人予以理解和配合。如有因税率调整或调整范围未覆盖完全等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将尽最大努力减少税率调整对纳税人办理业务的影响,调整期间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8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