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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肇庆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2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6号 2025-11-28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废止《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修改)附件《肇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第一至第九条的带征率和注释第三条。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5年11月28日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修改后正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切实减轻我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111号)的规定,我局决定,从2011年9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对全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见附件)。各地原定的带征率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市区内个体工商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肇地税发〔2001〕1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肇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注:1.本表适用于从事表中所列行业但财务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人)。 2.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带征率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肇庆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2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正)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制定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肇庆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2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废止《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修改)附件《肇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第一至第九条带征率和注释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