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 2025-11-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汕尾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汕尾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二、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
1.汕尾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税款所属期 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适用)
2.汕尾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税款所属期 2026年1月1日起适用)
国家税务局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5年11月28日
附件:1
汕尾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税款所属期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适用)
| 行业类别 | 所得率 |
| 制造业 | 6% |
| 批发零售和贸易业 | 6% |
| 建筑业 | 10% |
| 交通运输业 | 8% |
| 服务业 | 10% |
| 娱乐业 | 20% |
| 其他行业 | 10% |
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表。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的相关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表。
附件:2
汕尾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税款所属期2026年1月1日起适用)
| 行业类别 | 所得率 |
| 制造业 | 6% |
| 批发零售和贸易业 | 6% |
| 建筑业 | 8% |
| 交通运输业 | 6% |
| 服务业 | 10% |
| 娱乐业 | 20% |
| 其他行业 | 10% |
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表。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的相关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