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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20年第3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2025-12-05 14:24     来源:未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20年第3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     2025-11-28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发布,2021年第3号修改)附件2《中山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中“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建筑业”及“交通运输业、服务业(不含土地使用权租赁房屋租赁)”的核定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5年11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0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20年第3号公告发布,2021年10月26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1年第3号公告第一次修改2025年11月28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25年第2号公告第二次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中山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附件 1)。

  二、从事表中列举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适用《中山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2)。

  三、本公告自 2021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山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所得率表〉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1.中山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2.中山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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