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2019年第3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 2025-11-28
一、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5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与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号)附件2《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第一、二、三、四、五、六、十一项的核定征收率及表格附注内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号)中提及的“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统一对应为“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号)根据本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调整珠海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21年第3号)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2025年11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9年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公布,根据2021年10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5年1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现将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二、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适用《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三、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税 屋附件:
1.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2.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 收率表
附件1:
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 行业 | 行业所得率 |
| 制造业 | 8% |
| 批发零售业 | 8% |
| 交通运输业 | 8% |
| 建筑业 | 8% |
| 服务业 | 10% |
| 娱乐业 | 20% |
| 其他行业 | 10% |
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表。
附件2:
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 行业 |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
| 住房租赁业 | 1% |
| 非住房租赁业 | 2% |
| 转让二手住宅 | 1% |
| 转让二手非住宅 | 1.5% |
| 转让无形资产 | 2%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2019年第3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正)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与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与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2019年第3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废《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号)附件2《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第一、二、三、四、五、六、十一项的核定征收率及表格附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