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2023年第1号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 2025-11-28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正)、《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 2022年第5号修改)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