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2021年第1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 2025.11.28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2021年第1号公告)附表中“工业生产、商品销售、文化体育、其他行业、服务业(除娱乐服务业外)、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娱乐服务业”等行业的核定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2025年11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从事表中列举行业或项目申请代开发票,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潮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的,在代开发票时,不附征个人所得税,并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 日起施行。此前与此公告有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
潮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 行 业 | 核定征收率 |
| 转让无形资产(不含转让土地使用权) | 2.50% |
| 租赁业 | 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