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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 军队转业干部 随军家属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2023-08-04 17:12     来源:中国会计网     

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目录

  1. 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2.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3.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4.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5.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6.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7.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8.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2019 年1月1日至2023 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 元(广东省标准)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

  《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4 号)

  《广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延长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粤财税〔2022〕7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2.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内容】

  2019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广东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

  额标准。

  【享受条件】

  1.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

  《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4 号)

  《广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延长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粤财税〔2022〕7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3.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推行“一照一码”,税务机关不再核发市场主体的税务登记证,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推行“一照一码”,税务机关不再核发市场主体的税务登记证,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5.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推行“一照一码”,税务机关不再核发市场主体的税务登记证,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6.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7.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推行“一照一码”,税务机关不再核发市场主体的税务登记证,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享受条件】

  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8.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推行“一照一码”,税务机关不再核发市场主体的税务登记证,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享受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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