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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1-08-20 14:32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1-8-19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以及《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解读(见附件1和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2021年9月2日(共计15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

  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箱(zqsw@zhaoqing.gov.cn)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1年8月19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纳税期限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

  二、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1年XX月XX日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的规定,该文件执行有效期5年,于2021年7月1日到期。为延续执行原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保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日常征收工作顺利进行,需以公告形式制定《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纳税期限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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