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广东会计 > 广东财税法规 > 正文

揭医保[2021]4号 揭阳市关于开展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工作的通知

2021-01-13 13:4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揭阳市关于开展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工作的通知

揭医保[2021]4号      2021-01-08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空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税务局:

  为更好推进全民参保,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1日至31日为城乡居民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时间,逾期不再受理补缴手续。

  二、居民完成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后,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全年。

  三、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医保政策宣传,让尚未参保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及时完成参保缴费。

  四、补缴期间,缴费人需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推送个人基本信息和应征数据后再缴费。

揭阳市医疗保障局

揭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2021年1月8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