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广东会计 > 广东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9-10-01 14:47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19年5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1月15日。

  三、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明确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是明确了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1月15日。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与《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相同,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