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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调整过渡期缴费工资调整申报的通知

2022-05-13 14:53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调整过渡期缴费工资调整申报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医保[2022]2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63号)以及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医保年度调整过渡期(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下称“过渡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缴费工资调整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2年5月11日至6月10日。

  二、申报办法

  (一)在职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调整申报

  1.参保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上年度(2021年1-12月,下同)月平均工资,作为过渡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执行。

  2.按照“不变不报”原则,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工资不变的可不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6月份的缴费基数作为过渡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基数。

  3.参保单位办理缴费基数调整申报后,在过渡期内,如无特殊情况,缴费工资保持不变。

  4.参保单位应将申报的缴费工资告知参保职工本人并签字确认,由参保单位存档备查。

  (二)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调整申报

  1.由厦门市社保经办机构全额发放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无须进行退休金调整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直接以其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作为过渡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基数。

  2.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行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参保单位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其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2021年度月平均退休金。

  3.原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待遇并由单位补差的退休人员,除申报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月退休金外,还应申报事业单位发放的月补差退休金。

  4.各参保单位不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退休金调整申报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直接以其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作为过渡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基数。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工资调整申报

  1.按照“不变不报”原则,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不变更的,无须办理调整申报,税务机关按原缴费档次作为过渡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档次。

  2.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年度缴费基数调整申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期将以新申报的缴费档次为准。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可直接通过“厦门税务”门户网站办理在职或者退休人员年度缴费工资调整申报。

  网址:http://xiamen.chinatax.gov.cn/

  (二)柜台申报

  参保单位直接填写《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表》或者《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缴费工资调整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缴费档次调整申报。

  四、其他事项

  (一)各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调整申报后,税务机关将依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确定各类参保人员过渡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并根据市政府公布的缴费费率,自动生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月的应缴费款。

  (二)参保单位在5月1日至6月10日期间新增的参保人员若无缴费工资变化,可不用申报,税务机关将自动以单位增员申报的缴费工资作为过渡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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