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6]33号 2006-01-24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总局的文件内容和精神,做好每年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并按照总局的要求于6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年度企业税源报表报送省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月24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