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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2020-11-11 13:52     来源:中国会计网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我市市域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第三条  除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市政府颁布的《厦门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中确定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除国务院、福建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按照规定由省级以上政府备案的项目,按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区两级发改部门、经信部门及管委会(含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为我市项目备案机关。具体分工为:

(一)新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发改部门备案,其中跨区建设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备案。

(二)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经信部门备案,其中跨区建设的项目由市经信部门备案。

(三)属于管委会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由所在管委会备案。各管委会可根据机构设置情况,指定下属部门为项目备案机关,具体实施备案行为。

第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严格遵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有关规定,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七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厦门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填报项目备案表,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第八条  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由市发改部门会同经信部门统一制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全市实行统一的项目备案办理流程。项目单位登录在线平台创建项目,通过项目备案模块填报项目备案信息。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项目备案证明格式文本由市发改部门会同经信部门统一制定。

项目备案机关应采取设立对外服务窗口或其他便民服务措施,协助指导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第十条  项目备案信息提交后,由在线平台按照备案权限分工,自动分发至项目备案机关,由项目备案机关负责项目信息完整性审查和后续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备案信息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备案信息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情况在在线平台上以备案状态进行标注,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单位。

(一)备案信息完整的,备案状态标注备案正常。

(二)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状态标注备案补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并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三)发现项目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备案状态标注备案无效,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单位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备案状态标注备案无效,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单位不得建设。

(五)备案机关发现备案信息涉及极端言论的,备案状态标注备案禁用,禁用后项目单位帐号予以冻结,不可登陆。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进行备案变更。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市、区两级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表、备案证明格式文本由市发改部门会同经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定,并在在线平台上发布。与项日备案有关的服务指南、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等,由项目备案机关在在线平台上发布。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管理中涉及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由项目备案机关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由市、区商务门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我市市域范围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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