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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19-01-18 16:14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重要决策部署,为确保我省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我局拟定了《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和《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现于2018年11月29日至12月5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我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邮编:310007。电子邮箱:6014818@qq.com)

  附件:

  1.《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重要决策部署,为确保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由我省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除原有银行、乡镇街道、学校等代征单位缴费渠道维持不变外,缴费人还可以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缴费业务。

  原由我省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保持不变,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等仍由人力社保部门、医保部门负责办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财政部驻浙江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重要决策部署,为确保我省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起,财政部驻浙江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八项非税收入和我省省立两项非税收入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专员办八项非税收入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省立两项非税收入由当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项目如下:

  一、专员办八项非税收入

  (一)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三)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四)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五)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六)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七)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

  (八)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二、省立两项非税收入

  (一)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二)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收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财政部驻浙江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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