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扣缴申报时间的通知

2019-01-16 15:02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扣缴申报时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11-06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缴纳。比如,某企业2018年10月向员工发放工资,实际发放工资的当月代扣个人所得税,应当在11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款,此时税款所属月份为2018年10月。

  如果纳税人前期未按上述规定操作,存在“当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在当月扣缴申报并缴款”的情况,请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一、对于“2018年11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已在2018年11月征期扣缴申报并缴款”(税款所属月份选择“2018年11月”)的,2018年12月征期不再进行扣缴申报和缴款,也无需进行零申报。对于2018年12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在2019年1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款。

  二、对于“2018年11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尚未在2018年11月征期扣缴申报并缴款”、且计划在11月征期申报税款所属月份“2018年11月”的,2018年11月征期不再进行扣缴申报和缴款,也无需进行零申报。对于2018年11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在2018年12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款。

  我局已于2018年11月9日关闭“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人工选择当月税款所属月份的功能,即11月征期不再可以选择税款所属月份“2018年11月”,12月征期不再可以选择税款所属月份“2018年12月”。

  对于纳税人由于上述扣缴申报时间的调整,在购房、落户等事项的纳税审核中受到的影响,我们将根据调整后的实际扣缴申报情况予以认可,请向相关纳税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比如:上述第一种情形中2018年12月征期没有缴纳税款的,我们将根据该纳税人2019年1月征期的缴税情况进行确认;上述第二种情形2018年11月征期没有缴纳税款的,我们将根据该纳税人2018年12月征期的缴税情况进行确认。

  感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河北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6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