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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挂牌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09-12 09:47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挂牌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08-15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8年8月15日正式挂牌。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承担厦门市税务局所辖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的应对和协查工作;负责所辖的厦门市思明区、集美区、海沧区和象屿保税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二、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含电子签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名称开展工作,新业务印章的种类和用途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征税专用章”用于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职责范围内的税费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等征收凭证时使用。

  (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举报业务专用章”用于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职责范围内涉税(费)举报业务时使用。

  三、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原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海沧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原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海沧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承担的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新业务印章印模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挂牌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08-15

  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挂牌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适用对象以及生效日期如何规定?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市局派出机构将进行挂牌。《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新派出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职责范围;二是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并明确业务印章的种类和用途;三是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挂牌后,将承继原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海沧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海沧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海沧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六、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原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海沧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承担的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七、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八、原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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